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交通部昨(15日)公告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規定未來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班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飛機轉降國內其他機場後且短時間內無法回到原本的降落機場時,航空公司可以視乘客需求斟酌情況,經機場單位包括移民署同意後,則可讓旅客在轉降機場下機入境;另外,國內外航班延誤超過5小時,旅客將可退票,航空公司不得收取手續費,即便颱風天等天候不可抗力因素也適用,即起上路。
辦法提到,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30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若國內外航線航班,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遲延時間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
對此,民航局說明,該規定除了班機故障等可歸責航空公司外,其餘包括天候因素導致無法起降等「不可抗力因素」也適用。民航局提到,以往沒有明訂班機延誤多久可以退費,現在明訂延誤超過5小時,就可以退票且不收手續費,讓旅客多一樣選擇,國外也有類似做法。(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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