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買免稅酒回台販賣 最高可罰50萬

國外買免稅酒回台販賣 最高可罰50萬 | 華視新聞
(示意照/免費圖庫Pixabay)

徐筠庭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財政局查獲有業者在營業場所公開販賣從「境外帶回」的免稅酒品,依法對該業者開罰15萬元並沒入私酒。台北市財政局提醒,若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酒類皆為「私酒」,將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酒。

公開販售私酒被罰 業者提訴願遭駁回

台北市財政局今(1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市內查或有業者在營業場所公開販賣自境外帶回之免稅酒品25瓶,計18公升。財政局以業者公開販賣私酒,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處該業者新台幣15萬1千元罰鍰,並沒入該私酒,該業者不服而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酒。

未取得執照輸入酒類即私酒 依法開罰、沒入

台北市財政局說明,雖業者主張因往返國外,每次攜帶個人合法限量酒類等情。但法務局提醒,《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凡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類,即為私酒。雖財政部准許旅客攜帶自用或餽贈之限量酒品,惟係以供自用或餽贈為條件。因此,公開販售自境外帶回之免稅酒品即應依同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裁處及沒入。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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