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21)日初審修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針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代步工具有了進一步的規範。其中明訂了未滿14者禁止騎乘電動自行車這類個人行動運具,而詳細上路辦法,各縣市政府可以訂定管理辦法,規定可行駛的道路。
地方政府可開放例外 電動滑板車有條件上路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慢速電動代步工具成為不少民眾的移動首選,既不用騎上擁擠的車道,速度也不快,可悠閒在街道上輕鬆移動,深受民眾熱愛。但其實這類電動滑板車、賽格威(平衡車)等代步產品,至今沒有明確的交通規範,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個人行動運具的相關規範。
初審的條文指出,個人行動運具是以電力為主,承載人數一人,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載具。依照交通部規定,這類載具屬於慢車,原則上禁止在道路行駛,但這次修法也通過,各縣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例外的行駛路段、時間,以及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違反規定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未滿14歲禁止駕駛 違者最高罰1200
過去並沒有年齡的限制,但初審條文明定,未滿14歲駕駛個人行動運具,可開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租賃業者沒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可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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