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同家會秘書長:解決現有問題

立院三讀通過!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同家會秘書長:解決現有問題 | 華視新聞
圖/資料照片

柯芷筠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2019年5月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專法,保障同性別的2人亦得締結婚姻關係,但收養上卻規定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今(16)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該法修正案,明定同性配偶也能共同收養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子女,相關規範準用《民法》收養的規定。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原條文限制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子女,即使結婚也無法和對方本已收養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讓已婚的同志配偶須先離婚,以讓其中一方符合收養規定,而離婚流程所衍生的配偶權利義務問題,也容易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困擾。

朝野立委們也認為,原條文不但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同時也減少了許多待收養孩子找到適合家庭的機會。此外,同性配偶無法和對方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將導致若擁有親權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原本的家庭,恐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今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案,將「親生子女」中的「親生」二字修改為,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黎璿萍認為,除了解決現在共同收養需要修正的狀況,也逐步完善及保障現有同婚家庭的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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