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案恢復「嚴重超速60公里」舊制 交通部:暫不採納

民眾提案恢復「嚴重超速60公里」舊制 交通部:暫不採納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資料照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有民眾提案盼能恢復舊制60公里的規定,交通部今(28)日回應,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建議放寬新制道交條例,盼能恢復「超速60公里」的舊制規定,獲得5624人附議。

交通部回應,立法院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該規定是在2017年間經相關

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並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相關委員對於該議題也相當重視,併同提案審查,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並從6月30日施行。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擬維持該規定。

交通部回應,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擬維持該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交通部回應,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擬維持該規定。(示意圖/資料照)
 

交通部提及,根據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屬於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查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持續上升之趨勢,2022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本次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另外,交通部指出,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今年4月14日三讀通過的修正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為駕駛人本應遵守的行車規定,更該避免心存僥倖而嚴重超速,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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