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交通新制於去年6月30日上路,而擴大違規記點及檢舉項目則引發民怨,對此,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以及不予記點,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在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實行之後,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從46項變成59項;民眾記點項目由原來25項增加至55項,雖然道安有所改善,死亡人數也下降,但同時放寬檢舉以及記點項目的增加,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違規記點累計每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
交通部指出,民眾檢舉制度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立法目的,記點制度亦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對此,交通部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檢討修法,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
交通部提到,整個檢討方向是朝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以及不予記點,以及進行舉發的案件不予記點,攔檢舉發的案件才記點。
修正重點
一、第7條之1: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項目包括: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圖片翻攝自 行政院開麥啦 YouTube
二、第63條: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原以1年1次為限,修正為提高至1年2次為限。
三、第63條之2:配合第63條刪除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