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未讓救護車「無法可罰」? 交通部澄清

行人未讓救護車「無法可罰」? 交通部澄清 | 華視新聞

林彥廷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楠梓區楠梓新路與建南路於22日晚間六點多,一輛正在執勤的救護車行經路口時,同時也有一名男子走在行人穿越道,救護車急踩煞車,但男子疑似不滿差點被撞,甚至比出不雅手勢,相關畫面曝光後引發熱議,而警方表示,現行禮讓救護車輛制度,只規範汽機車,針對行人無法可罰。對此,交通部下午澄清,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而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亦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另交通部也特別說明,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亦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之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亦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表示,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再次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之優先通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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