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禎倚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於今年元旦正式上路,勞工有臨時育嬰需求可請彈性育嬰假,勞動部今(8)日表示,有雇主為調配人力,限制一天僅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或家庭照顧假時數給不足,這些都違法,提醒雇主注意。
彈性育嬰假於今年元旦上路,讓新手爸媽可以「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隨時」。勞動部今(8)日表示,政策上路前後陸續接獲企業詢問相關疑義,避免雇主誤解規範而觸法,特別彙整說明。
勞動部表示,企業為了人力調配,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請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企業不能訂定內部規則,要求只有完成工作或者是最先提出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則可以提醒員工,除非有特殊狀況,包含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工作者,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雇主就應依照約定工時換算給予70小時家庭照顧假,不能只給56小時。
另外,勞動部說明,員工若申請彈性育嬰留停,復職後的當月加班時數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6小時,縱使勞工在計算加班工時的一個月週期內有申請育嬰留停,仍應依約定之每月週期連續計數。

勞動部提醒,民眾如果想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照顧新制內容以及相關問答Q&A,可至勞動部官網查詢,如有個案疑義,可致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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