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君萍 陳信仁 報導 / 高雄市
高雄一位曾擔任救護車駕駛的艾先生,去年4月執勤送臨終病患,卻在發生車禍,對方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一審艾先生被判拘役40天,他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法官認定,並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卻濫用鳴器及閃光燈,改判4個月刑期定讞。艾先生表示衛福部函釋解釋「彌留返家」屬於緊急任務,怎麼卻遭法院打臉,不過法官認為那是行政函釋擬制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救護車駕駛當然還是要以現場交通安全為主。
執勤救護車一路鳴笛,卻在一個路口跟一輛機車擦撞,當時的救護車駕駛就是這位艾先生,2019年4月間發生的這起車禍,他被對方提告義務過失傷害,一審判決內容,因為沒有注意前方來車,判拘役40天,艾先生再上訴,沒想到二審判更重。
會判這麼重,從判決文中看到,法官認定被告,當下並非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卻濫用鳴器及閃光燈,然而艾先生表示,當時救護車上是一名彌留患者,要留一口氣送回家。當事人艾先生:「有規定說我們可以的(鳴笛),他(衛福部)發文上面是有的。」艾先生說,衛福部函釋解釋「彌留返家」,屬於緊急任務,難道遵守法規也有錯嗎。
高市衛生局簡任技正 潘炤穎:「衛福部的一些函釋明確的提到說,在運送臨終患者這一部分的一些權益,在法的部分似乎有不同的見解,這一部分呢,以專案特例的方式,跟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討論。」艾先生希望能夠修法,明確救護車出勤鳴笛規範,讓公民營的救護車駕駛,出勤時能有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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