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制訂台商投資保障法

張玉莉 蔡邦和 報導  / 台北市

  國內產官學界代表下午針對正在中共人大審議的「台商投資保護法」進行座談,會中對於中共決定把1988年通過的國務院22條行政命令提升為法律位階,表示肯定。

  不過,對於這項保護法的實質內容,與會代表都認為宣示意義大於建設性的條文:首先,中共將此法定義為特殊的國內投資法,顯然是刻意矮化我方的主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在台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依法成立企業協會。不過業者表示,台商聯誼組織的頂頭上司還是中共官方。

  保護法第十四條明訂,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可提交大陸或香港的仲裁機構仲裁。與會代表強烈地要求,應該把仲裁機構延伸到第三國,才能達到保障台商的目的。

  而在中共這十五條保護法的條文中,沒有任何有關保障台商人身安全的文字,也引起與會人士的不滿。根據海基會統計,過去兩年,已經有十八起台商受害事件;目前已經有將近一萬兩千家台商在大陸投資,中共應該正視保護台商的問題。

  與會代表認為,為了落實投保協訂的制訂,兩岸官方都可能必須擺脫若干政治禁忌,採取更務實的做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