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長邵玉銘解嚴記者會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邵玉銘局長下午六點在新聞局第一會議室,首先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宣佈正式解除台灣地區戒嚴的聲明,以下是部分內容:

  「依據戒嚴法的規定,戒嚴就是可以實施軍事管制和軍事審判的措施,因此解嚴至少具有三方面實質的意義:

一、

軍事管制範圍的縮減與普通行政及司法機關職權的擴張

例如,平民不再受軍法審判,而且縱使是現役軍人,如其所(觸犯)觸犯者為較輕微的犯罪行為,也不受軍法審判。

再如,入出境及出版品的管理,今後將分別轉由警察機關及行政院新聞局負責。

二、

人民權力的大幅增進

例如,人民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力,今後將以法律保障並鋪陳,因此在不久將來立法院通過人民團體組織法與集會遊行法以後,人民將可依法組黨、結社及集會遊行。

三、

行政必須依據法律

由於解嚴以後許多事項不再管制,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也不再如戒嚴時期的廣泛和較有彈性,而必須以平常法律為依據,使一般人民和民意機關更能發揮督促和監督的功能;但是,無可否認,中共對我之威脅其未稍減,對我之滲透顛覆不會放鬆,故我國家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而絕非為太平盛事之局面,因此若干必要的防範措施實屬不可避免,解嚴之後為求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乃將與國家安全有關而為各國所採行的入出境管理、公共安全之檢查以及山防海防等,尚無其他法律加以規範的事項,以精簡的方式採行最少限制的立法精神,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期能一方面邁向民主憲政的大道,一方面維護國家的安全、社會的安定以及人民的安康。」

  邵局長並且說明解嚴地區和解嚴之後的法令,以及解嚴後人民受法律保障的政治活動範圍。

  「這個解除,主要是民國三十八年宣告的戒嚴令,那麼解除的地區是台灣和澎湖,不包括金門跟馬祖,所以金門馬祖還是在戒嚴狀態之下。

  人民吶,這個一個是人民團體組織法,通過以後大家可以自由地結社、集會,那就要根據將來我們立法院通過的人民團體組織法;另外一個就是集會遊行法‧這個通過以後呢,大家可以根據這個法律來集會、來遊行,這是最主要的兩個內容。」

  對於解嚴之後,出版品的管理辦法以及執行人員,邵局長說:

  「關於出版品的管理的工作呢,今後移到行政院新聞局,我們的作法,法律的根據基本是兩個,一個是出版法,一個是出版法施行細則,我們為了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接辦過這種業務,我們首先我們聘請了一位法律顧問,來協助我們新聞局的工作人員,來處理將來的出版品管理的工作。

  出版品基本法分為兩大類,在國內的出版品這是一類,另外就是在大陸地區,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前或者是以後的出版品,分這兩大類;因為我們新聞局的工作人員,也許有的時候並不見得很瞭解這些出版品的內容,或者也許我們必須要借重法律專家、學者專家來幫助我們處理。

  我們預備成立兩種的委員會,譬如對於台灣地區的這個出版品,我們有一個審議委員會,我們聘請了十幾位社會知名的,而且有公信力的學者專家,組成一個審議委員會當我們的工作人員對一個出版品覺得有疑問的時候,我們送請這個審議委員會,替我們作一個決定。

  那麼對於大陸,民國三十八年以前,所出版的這個出版品,或者是三十八年以後的出版品,我們預備成立四個審核小組,一個是政治、經濟、一個是社會、一個是文史哲就是文學、歷史、哲學,第四個是藝術與音樂;有這四個小組復請我們這四個小組的國內的一流學者專家,協助我們新聞局來檢查這些出版品,來決定我們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洽請人事行政局、青輔會、法務部以及大專院校,跟我們推薦很多的工作人員到我們局裡來服務。警總原來的工作人員只有一極小部分,他們都是平民身分,我們借重他們多年從事這個業務的經驗,因為我們的人手,完全沒有任何的經驗,那麼他們都是本來他們就是聘僱人員,並不是警總的軍事人員,所以,本來他就是個平民,那麼我們也借助一小部分的人,來協助我們逐漸的進入處理這種工作的情況。」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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