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慧娟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下月就將實施的《勞動基準法》中,原先預期勞工若在休息日工作,會獲得較多的加班費,但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昨(15日)指出,休息日加班若到第9~12個小時,僱主將不需支付本薪。也就是說勞工只有加班費沒有本薪,引發爭議。對此,勞動部今(16日)政策再做修正,只要在休息日工作到第9~12小時,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的時薪。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今天表示,為了做出對勞工最有利的決定,休息日工作到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該加發這4小時的時薪。而原本對於這項的質疑,勞動部解釋說,因為條文中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獨立項目,假設該時段還要給本薪,加上「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的規定,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到第9~第12小時的報酬,將高於例假、國定加日的酬勞。因此考量到修法平衡性,不予給薪。但今天政策再轉彎,若依照修法內容來舉例,月薪36,000元的勞工,在休息日加班12小時,原本只能領到1,200的本薪及2,900的加班費。若第9到12小時,也能領到本薪的話,那麼休息日工作的薪資則可領到3,500,兩者差了600元。
勞動部並在今天宣布,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基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 」供民眾試算參考。(翻攝蔣萬安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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