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元旦連假 雇主應依法排休給薪 若違反勞基法最高可罰100萬元

112年元旦連假 雇主應依法排休給薪 若違反勞基法最高可罰100萬元 | 華視新聞

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111年迎來尾聲,即將迎接112年元旦!台北市勞動局指出,明(112)年的元旦是政府指定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的情形,需加發一日工資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另行休假。 

112年元旦1月1日適逢星期日,許多勞資朋友詢問是否需補假等問題,北市勞動局說明,若星期日為勞工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並以書面註記補休日期為宜,避免爭議,補休當日則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如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1月1日為排定為例假或休息日,可約定1月2日為補假日,形成3天連假,而「1月2日」即屬勞工之「元旦」。

勞動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讓月薪制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於元旦出勤,時薪也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8小時,以時薪180元計算,元旦出勤工資應計給2,880元(8小時x180元x2倍)。

北市府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如老闆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局呼籲,若是遇到工資給付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台北市「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因應近期國內疫情升溫,連假期間應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的防疫措施,以保護自身與家人的身體健康。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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