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行政院提覆議! 7大原因認窒礙難行

「國會職權修法」行政院提覆議! 7大原因認窒礙難行 | 華視新聞
圖/翻攝自臉書@JungTaiCho

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5)日送抵行政院。而行政院今(6)日宣布,新增行政院會議程,在討論後正式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提出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日前歷經四天的表決大戰,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修正條文,賦予國會調查權、聽政權,並訂定藐視國會的罰則,法案也要求總統就職後定期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採即時問答方式,不過引發爭議不斷。

立法院於昨天將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送至行政院,不過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會請法學專家一一詳細審視法律條文後,再來決定因應作為。

而行政院今天新增院會議程,內容為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5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行政院提覆議七點原因,包含: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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