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內政部移民署要求部分在台定居中國大陸配偶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對此,大陸委員會今對此指出,若有收到通知的陸配不便提出證明,可透過提出4種具結方式來作為替代。
針對2004年前原陸籍人士補繳喪失原籍證明,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梁文傑今在例行記者會中指出,政府給予陸配3個月的補正期限,是為了讓想留在台灣的人繼續留下,否則實際上一旦被檢舉有雙重身份,照理就要撤銷身份,且國人絕大多數都支持依法行政,落行兩岸單一身分制度。
梁文傑表示,目前有提出要求的陸配主要訴求是希望給予替代方案,以免為提出證明文件舟車勞頓,陸委會討論後決定給予「客觀事實上不能或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無法因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法定義務。
陸委會指出,以下4種情況可具結方式替代證明:
一、赴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如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院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三、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後即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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