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民眾黨團力推「法庭直播」,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引發各界熱議,立法院今(27)日進行討論,在藍白聯手下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明定,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而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隱私等重大損害之虞,得裁定不予直播。
民眾黨團提案《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因為攸關「法庭直播」而引發各界不同意見,法界與民間團體也表達反對或保留立場。而今日立法院還是在藍白聯手下,表決通過相關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在法律審的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在事實審的部分,三讀條文指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而三讀條文也明定若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以及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等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另外,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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