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李翰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第101條,擬刪除串證作為羈押理由,被稱「柯文哲條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開會審查,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表示,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就勾串共犯作為羈押理由,並未有違憲疑慮。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則表示,若刪除勾串為羈押理由,將使被告輕易威脅共犯和證人,無法即時有效保全證據,阻礙重大犯罪溯源斷根,無修正必要。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此修法被外界批評為「柯文哲條款」。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援引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強調羈押應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
黃珊珊提到,勾串共犯在實務上常成為最缺乏具體事實支持、最常被濫用的羈押理由,法院常以空泛、模板化的理由裁定羈押,且辯護人在偵查中常被禁止取得關鍵資訊,嚴重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說明,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就檢察官以勾串共犯作為羈押理由,並未認為有違憲疑慮,專家學者多半對現行法認同,國際上,包含德美日法制都未限制檢察官抗告權。
王梅英強調,民眾黨團版本修正草案101條部分,刪除羈押原因勾串共犯等部分,釋字665號解釋審查,並未有違憲疑慮,若刪除,對於組織性詐欺集團犯罪,恐將無從追查隱晦不明潛在共犯及事實。以日本、德國在內多國都採取此法例,且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國羈押期限也沒有過長。
徐錫祥則回應,若刪除勾串共犯為羈押理由,將使被告輕易威脅利誘共犯和證人,規避法律制裁、讓檢察官無法及時保全證據,目前沒有替代實施可預防勾串,若刪除將嚴重阻礙重大犯罪溯源斷根,現行法律規定已有嚴格羈押要件,且落實法官保留制度已經可以充分保障被告基本人權,應無修正必要。
徐錫祥指出,對於提案修正擬限制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強制處分裁定之抗告權,將削弱檢察官之制衡功能,使上級法院無法監督下級審裁定,且程序過度向被告傾斜,一但法院裁定失當,可能導致被告逃亡或勾串滅證,影響司法公信力,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針對刪除勾串羈押事由及全面縮減羈押期間之提案,徐錫祥強調,法務部認為現行制度已設有嚴格要件並符合國際人權審查標準,尚無修正之必要。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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