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豪 翁乾晃 報導 / 台北市
公車行駛應該禮讓行人,這個用路權的基本概念,在台北地院今天的一項判決中,更加確定。一名十六歲的林姓少女,四年前過馬路時,被公車碾過腳掌,造成少女四隻腳趾粉碎,變成殘障。雖然肇事司機辯稱少女違規在先,不過法官認為公車本來就該禮讓行人,因此判處駕駛和客運公司,一共要付出236萬元的賠償金。
事發的當時,也是像這樣的下班尖峰時段,趕著回家的林姓少女,就是在台北市南京東路的這個路口,被右轉的公車碾過腳掌,五根腳趾斷了四根,四年下來,林姓少女別說是走路,連站立都成問題。開刀、清創不知道幾次,矮人一截的自卑心態,連找工作都沒了信心。
林姓少女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要肇事的公車司機負起責任。雖然公車司機在法庭上,不斷的辯稱自己不是故意撞人,而是林姓少女突然從人行道上闖出來,加上照後鏡的死角實在太大,連他自己都還是少女撞上車門之後,才知道已經闖下大禍。
不過,聽取了雙方的證詞,法官最後認為,公車本來就應該禮讓行人,肇事的司機也因此被判處了六個月的有期徒刑,至於少女承受的傷害,司機加上客運公司得付出兩百三十六萬的賠償金,照顧他日後的生活起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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