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一名李姓女子,去年6月到台北市某超商,趁店員不注意時,拿了1瓶市價新台幣28元的礦泉水,隨後放入隨身包內,未結帳離去,店家發現後報警處理。女子稱自己是先去店外打電話,打算之後回去結帳。但由於她有竊盜前科,又未先告知店家,法官不採信此說詞,近日依竊盜罪判李女2月徒刑,得易科6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李女向警方供稱,當天自己是拿了一瓶水後,發現手機就響起,但手機疑似故障不能又,才想說拿包包裡的電話卡,去外面打公共電話「所以把水順勢放進包包裡」,非故意不結帳。不過店家調閱監視畫面,發現李女當時根本沒操作手機,追出店外跟她說礦泉水還沒結帳,當下她也沒有要走回店內結帳的舉動。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相關事證,不採信李女的說詞,認為雖然這起竊盜案件的物品價值微薄,但李女過去有竊盜前科,顯見其欲不勞而獲,且一再食髓知味,加上店家不願意和解等狀況,因此依竊盜罪判處李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示意圖/翻攝網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