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林姓男子於2022年3月間,駕駛一輛懸掛偽造車牌的轎車,恰好遇上警方攔查,林男卻拒檢還開車逃逸,警方當時對車輛連開3槍,子彈從後方擋風玻璃處射入,導致坐在右後方的鍾姓乘客腦部中彈身亡;新北地檢署後續依過失致死罪,將開槍的張員起訴。一審判張員無罪,案件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9)日認定,警員當時是朝輪胎射擊,加上張男無法預見子彈會折射,因此仍判無罪,可上訴。
回顧全案,2022年3月10日,警方在新北中和區發現一輛賓士車掛著偽造車牌,準備上前攔查時,林姓駕駛卻突踩油門加速逃逸,警員因此連開3槍,未料其中1發子彈射中副駕駛座後方的鍾男頭部,導致對方送醫不治,檢方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開槍的張員。
鍾男母親面對兒子去世,感到無奈和痛心,希望法官能還兒子公道,不過警方當時曾表示,該案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警械於法有據,當下是為了阻止拒檢汽車持續逃跑,避免波及無辜路人才開槍。但檢方調查認為,儘管駕駛拒檢逃跑,對警方和路人並無衝撞攻擊,執行逮捕應斟酌使用較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當下貿然從後方朝擋風玻璃處開槍,未顧及後方乘客生命安全違反比例原則,因此依法起訴。
一審張男獲判無罪,案件接著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今(29)日認為,林男加速逃逸,在人車密集路段一路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姓警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用槍事由。
高院指出,張員射擊目標為林男的車輪胎,雖然張員邊跑邊開槍射擊較不穩定,但仍是衡酌當時情況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逼不得已之舉,即使他擊發子彈不慎射中該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也不能認定這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高院表示,張員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可能因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的風險,但這並非張員所能預見。而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的急迫情況下,張員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注意義務,為合理用槍。高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因此二審仍判張員無罪,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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