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因母親拒給100元,將對方從4樓陽台推下來致死,一、二審考量黃男患病等情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他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3)日判決結果出爐。
據了解,黃男與母親同住一個屋簷下,2022年3月間,黃男在4樓陽台向母親索討100元,表示要買東西吃,但遭黃母拒絕,雙方還爆發口角,黃男一氣之下將母親推下陽台,造成對方當場身亡。
新北地院審理時,黃男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想和媽媽拿100元去買東西吃,媽媽以為我想喝酒,所以媽媽不願意,我們就開始吵架,並發生拉扯,媽媽一直抓我的袖子,我想要掙脫,將媽媽推開,重心不穩,媽媽不小心就從陽台掉下去,我不是故意要將媽媽推下樓的」。
新北地院認為,黃男僅因索討100元未果,就與母親發生口角,並將對方自4樓陽台推落地面,再加上黃母長期擔任家中經濟來源,供黃男吃、住,當天拒絕給100元的原因,也只是認為這樣的花費沒有必要,並沒有苛刻黃男的生活或飲食,當下也無羞辱。
法官指出,黃男僅僅要不到100元,客觀上也不屬於重大、難以排解的怨恨,竟剝奪被害人生命,以排解心中怒氣,其犯罪動機、目的,具有相當高程度的可責性,犯行符合聯合國西元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但審酌黃男自17歲開始,幾乎天天喝酒、從白天一路喝到晚上,且不喝就出現焦慮、激動、失眠等不適,也因酒精影響家人間關係、導致家人間衝突加劇,他雖嘗試過戒除但未成功,持續飲酒導致找工作不順利,符合「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另外,醫師也診斷黃男罹患「思覺失調症」,雖然他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並未減低,但考量其精神狀況,最終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他無期徒刑。
二審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時雖沒說明黃另犯違反保護令罪的情狀,有瑕疵,但已說明依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判死刑使黃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刑罰過於苛重,並非適當手段,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歷審見解,同樣判黃男無期徒刑,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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