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竹縣
時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榮賓,2017年審理一起刑事案件,卻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王榮賓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的信賴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 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併罰款現職月俸1個月。
王榮賓擔任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期間,曾在2017年3月10日承審該院葉姓、梁姓及許姓被告(其中梁姓及許姓被告2人,涉案當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等3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擔任該案合議庭的受命法官。
當時合議庭針對梁姓、許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誤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姓被告提起上訴,台灣高院審理後,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2019年2月12日將該發回的卷宗資料,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就將該卷宗資料送交法官王榮賓核示。
不過,法官王榮賓卻擱置案件,未依該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到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也就是2023年8月28日,才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
新竹地院依法召開自律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王榮賓已違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以,及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所示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審酌,王榮賓法官沒有正當理由,卻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的信賴度,也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併審酌王榮賓的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的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給予懲戒的必要,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作為警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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