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市一名女子小芬(化名)在網路上找工作,對方聲稱不用工作、不用進公司,1個月能獲利14萬元,小芬就把提款卡、密碼提供給對方,以進行投資項目。結果她薪水不但沒拿到還挨告,橋頭地院審理後,判決結果出爐。
據判決書記載,小芬去年6月間在應徵求職網看到廣告,並提供LINE暱稱「啊強」的聯絡資訊,啊強向小芬表示,提供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用途是拿來讓金主避稅,如果合作順利,1個月可以獲利14萬元,若提供2張提款卡金額則提高至29萬元,不用工作,也不用去他們公司。
當時小芬雖有詢問對方「卡片是拿去洗的嗎?」但最終仍給出自己的提款卡及密碼。詐團成員後續利用小芬的帳戶資料,騙走受害者近15萬元,而她身為帳戶擁有者,因此挨告。她辯稱,自己只是在求職網頁看到廣告,對方開出1個月最多可以賺14萬元的職缺,且不用工作,也不用去公司,加上對方說帳戶是拿去投資,所以認定金錢來源來自於投資獲利。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小芬18歲就開始在超商打工,月薪約3萬元,顯然有正常的工作經驗,應明白想獲得高薪,就要付出相對的勞力和時間,啊強提供的工作就是單純販賣帳戶,她不可能無法分辨,所以不採信其說詞。
法官指出,小芬知道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卻仍輕率地將帳戶資料、提款卡供詐團使用,行為確實不當,考量到她只提供1個金融帳戶,實際上未有任何報酬,最終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10日,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