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黃麟凱槍決前聲請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不受理

死刑犯黃麟凱槍決前聲請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不受理 | 華視新聞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黃麟凱2013年服役時,因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對方家中殺害前女友母親,再性侵殺害前女友,最高法院在2017年判處死刑定讞。今年1月16日晚間,黃麟凱被執行槍決,他於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憲法法庭,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律師團主張,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而黃麟凱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

聲請意旨指出,且黃麟凱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也有詳加調查的必要。為免黃麟凱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及保障黃麟凱的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所以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黃麟凱的死刑令,應於黃麟凱提起本案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說明,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所以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回顧整起事件,黃麟凱2013年服兵役期間,因不滿時任女友追債,便趁著休假持先前交往時取得的女友家鑰匙,戴頭套潛入對方家中埋伏。時任女友的母親當時先返家,黃男先絞殺女友母親,等前女友回家後再性侵絞殺她;2017年7月間,最高法院判處黃麟凱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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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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