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剴剴」,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2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30)日開庭。不過保母姊妹的法扶辯護律師近來也遭受攻擊、威脅,台北律師公會因此發聲,指任何人均有權利委請律師,律師的職責在於恪守律師倫理、爭取當事人權益等,以保障人權、捍衛制度所展現的訴訟行為,實不應受到謾罵、羞辱與威脅。
本次案件,劉姓保母姊妹各有3名辯護律師,都來自法律扶助基金會。而台北律師公會針對近來不少刑事案件律師,頻遭不理性人士以言詞、文字加以攻擊、羞辱,甚至威脅,實對律師制度與職責有重大誤解,因此發出聲明。
北律指出,當事人有選任律師之權利,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均為如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享受律師有效協助之權利,此部分也於司法院相關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重申。
北律表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而被告不僅欠缺資源及權力,也對法律程序陌生,所以現代法律制度方會設計辯護律師此一角色,以保障被告受律師有效協助,因此刑事辯護律師本於其使命,為被告蒐集有利之證據、研擬有利被告之訴訟策略、在法庭上表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等情,為律師執行職務之職責。
北律強調,任何人均有權利委請律師,而律師的職責在於恪守律師倫理並爭取當事人權益,以及使審判者於個案中不會忽略任何應考量事實及因素,讓當事人獲得正確及適得其所的判決結果。「律師基於自治自律之獨立性精神,以保障人權、捍衛制度所展現之訴訟行為,實不應受到謾罵、羞辱與威脅。」
北律進一步指出,民主法治得來不易,健全訴訟制度與確保公平審判,是維繫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律師本於被告利益提供實質有效之訴訟協助,為律師自始的存在之價值與使命。
北律呼籲,希望民眾理性瞭解訴訟制度及律師職責,避免以言詞、文字對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本會支持所有會員依法行使律師職務之權利,以實現律師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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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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