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誤認通緝犯打人案 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

三重警誤認通緝犯打人案 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 | 華視新聞
遭誤認的黃姓男子(圖中) / 資料照

林彥廷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翁姓員警於2022年9月20日晚間,誤認黃姓男子為通緝犯,雙方發生扭打,翁姓員警在黃男被壓制後,仍攻擊其臉部及用辣椒水噴眼睛,並用台語髒話辱罵。雙方互告傷害,黃男被訴傷害無罪,翁男判5月徒刑,拘役10日,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今(25)日判翁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翁姓員警2022年9月20日晚間,執行執行追查通緝犯勤務,誤認黃男為通緝犯,翁男當下身穿便服且未表明身分、確認姓名,直接以手搭在黃男肩膀,再出手推人,雙方隨即發生扭打,黃男跌倒到機車堆中。

隨後其他員警到場與翁警共同壓制,但翁姓員警卻接著攻擊黃男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其眼睛,並以台語髒話辱罵罵黃男,翁姓員警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要將黃男帶到廁所沖洗眼睛但被拒絕,翁男仍強力拉扯黃男手銬,拖拉黃男去廁所。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今日宣判,翁姓員警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

懲戒法院指出,翁姓員警身為警察,肩負第一線犯罪偵防,保護人民權利之重責大任,其行使職權更應謹慎合法,絕不容許員警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損害人民之利益。翁姓員警違失情節非輕,所為嚴重損壞警察之聲譽,影響被害人之身心健康,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並斟酌翁姓員警違失行為之動機係出於立功心切,其手段之輕重,以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暨其犯後坦承違失行為,向被害人致歉,已取得諒解,並經法院調解成立,翁姓員警均能依約履行賠償,以及其歷年警察工作表現優秀,家庭狀況良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翁姓員警降2級改敘,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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