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一名47歲陳姓男子因不滿吳姓前女友與朋友見面,在今年7月間,竟當街持木棒猛打女友,導致她頭部和四肢受傷,所幸撿回一命,警方循線逮到陳男,將他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偵辦,並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高雄地方法院當晚隨即裁定羈押獲准,而因為暴力犯罪情節嚴重,對治安危害重大,檢起訴求重刑,警方當時也依職權代替被害人吳女,申請緊急保護令。
員警VS.吳姓女子說:「他拿什麼打妳?,拿棍子,那個打你的是誰知道嗎?,知道,他是我前男朋友。」女子痛苦坐在地上,員警到場趕緊幫忙叫救護車,因為怎樣也沒想到,只是來找朋友,卻遭前男友持木棍毆打,頭部四肢都是傷。
男子毆打完,隨後駕車離開,畫面全被監視器錄了下來,當地里長周黃俊宇說:「7點多時,看到一位小姐,坐在那邊,全身都是血,都不是這邊的人。」附近民眾說:「打人的男生還是開車來的。」
事情發生在高雄三民區,原來47歲的陳姓男子和48歲的吳姓女子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後因為感情糾紛,卻爆衝突。7月25日早上7點多,吳姓女子到三民區漢口街找朋友,結果陳男知情後堵人,還持木棍毆打對方,造成吳女頭部四肢多處開放性傷口及變形,住院治療,還好撿回一命。
而警方也在案發後2小時將陳男逮捕,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偵辦,並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高雄地方法院當晚隨即裁定羈押獲准,因為暴力犯罪情節嚴重,對治安危害重大,檢起訴求重刑,警方也依職權,代替被害人吳女,申請緊急保護令。
律師王瀚誼說:「緊急狀況可以請被害人到庭,或是以電話陳訴的方式,如果法院認為情況緊急的話,在4小時內,會核發緊急保護令,一般就是所謂的通常保護令,法院審理之後,如果認為有保護的必要,可以核發最長2年的通常保護令。」
一般通常保護令需要先準備家暴證據,像是錄音驗傷單等等,向法院提交保護令聲請狀,之後通知開庭並調查,幾乎需要1-3個月的時間,才會核發,而緊急保護令,則是由警察、檢察官、地方單位幫被害人申請,受理後「4小時內」就會核發,家暴案件層出不窮,加強社會安全網的守護,維護受害者的安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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