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報
特稿/陳玟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設置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相較107年召開4次會議,108年不到半年的時間已召開了6次會議,假新聞議題迫使NCC不斷針對電視台是否進行事實查證進行裁處,但不見成效,顯然NCC打假的力道雖重,卻未打到重點。
自廣電三法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的規定及罰則,規範新聞等媒體相關事實查證義務及罰則,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臺幣200萬元,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NCC在今年1月16日第一次開罰,為東森新聞及中天新聞台所播出的內容,前者因播出非洲豬瘟相關新聞,未正確傳達防疫資訊,形成公共秩序的危害;後者為播出「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新聞報導,將「大家沒離開」的台語,報導為「大家不要離開」的台語(大家不要離開),提供不正確的資訊,違反事實查證義務及損害公共利益,兩家電視台皆遭罰新台幣20萬元。
NCC身為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透過罰款的方式提醒業者進行事實查證,開罰首例並沒有達成殺雞儆猴的成效,對於電視台來說罰款似乎不痛不癢,更別說是NCC發函要求電視台改進。
遭罰款或被要求改進的新聞台總計已有四家,分別為東森新聞台、中天新聞台、TVBS新聞台及三立新聞台,而中天新聞台光是今年被NCC決議裁罰的總金額累計已達新台幣240萬元,先前因民眾檢舉報導特定政治人物比例過高也鬧得沸沸揚揚,NCC要求該台達成改正措施,若未按期改進可能又要面臨罰鍰,甚至將被迫撤換新聞部主管,祭出處分的當晚,還有網友節錄了中天新聞台5分鐘內上了20則韓國瑜的相關新聞跑馬燈。
針對NCC所裁處的案件中,幾乎所有都是經由民眾檢舉的報導,NCC的說法時常以呼籲廣電媒體要依法製播節目,並維護媒體的公正及公信力,對廣電媒體提出「發函改進」的警告,NCC對民眾的檢舉要如何求證其報導不符事實?若電視台對NCC的處分有不滿,除了提請行政訴訟外,只能乖乖繳上罰鍰,以免影響自身在換照的評鑑成果嗎?
在NCC使用的法規中,衛星廣播電事法第27條規範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些規定情形以廣泛的概念涵蓋所有的可能,NCC諮詢會議及委員會中的討論,都有可能成為主觀的判定,什麼才是公共秩序的妨害?什麼是善良風俗的定義?多少規模的損失才叫損害公共利益?模糊的認知定義,使得廣電媒體想要有依循的規範也無從遵守,罰了再罰,真有達到NCC所期望維護的媒體公信力嗎?
新聞來源:銘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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