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苗栗縣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控於苗栗縣後龍鎮占用國有保安林地興建墓園,台中高分院依森林法判刑1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趙藤雄陸續於民國98年秋季期間、105年夏季期間,將家族祖墳自他處遷葬至位於苗栗後龍的天水園墓園;案經民眾檢舉,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森林法起訴趙藤雄。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難以證明趙藤雄主觀上知悉本案土地為保安林地,全案犯罪嫌疑不足,判決無罪;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認定,趙藤雄在國有保安林地上興建墓園,占用面積達0.409公頃,遭檢舉後即求助時任立法委員徐耀昌(現任苗栗縣長)召開協調會,透過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向新生地開發局代管保安林地,再由趙藤雄以認養植栽方式,非法興建天水園。
二審認為,趙藤雄在興建家族墓園時,動用公司人力物力,甚至親自與當地立委召開協調會,可見趙藤雄凡事親力親為,經法院勘查現場,距離天水園附近不遠處路旁,設置「保安林」字樣標示牌,趙藤雄辯稱不知道占用保安林地,顯不合常理。
二審審酌,法院審理期間,趙藤雄已拆除全部墳墓等地上物,將占用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的不法利益,依森林法的非法占用保安林罪,判處趙藤雄1年徒刑、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0萬元。
趙藤雄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編輯:方沛清)11110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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