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行政院版防制性私密影像草案有三大破口,今天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包括增設「民事保護令」制度、24小時內下架,即時保護被害人等。
婦女救援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數位女力等民間團體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院3月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以遏止性私密影像外流,避免如台版「N號房」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悲劇重演。
不過,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認為官方版有三大破口,分別是:犯罪類型規範不足,被害人被威脅無法可管;下架不即時,危害繼續擴大;境外影像無法管,保護效果不全面。
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法版本主張24小時內下架性私密影像,以此讓被害人受到即時保護,且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即時的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銷毀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以解決境外散布問題。
民間團體建議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與「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以完善保護被害人。
民間團體版草案規定,加害人取得或持有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使被害人心生恐懼等,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向被害人要求復合或為性行為等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草案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被害人處於恐懼或財產損失,草案規定,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以自身案例表示,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雖未被散布,但若在事後變為加害人用以威脅的工具,同樣屬於數位性暴力的一環;縱然得依現行法恐嚇罪論處,但刑度僅2年、有所不足。
高嘉瑜說,行政院版刑法第319條修正草案未納入行為人合意取得性私密影像用以威脅恐嚇被害人的規定,顯然有疏漏。
私密影像刪除部分,高嘉瑜表示,現行法僅針對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罪,未考量私密影像的特殊性;現行性侵害防治法並未包含數位性暴力,且被害人保護、心理諮商等相關法規也未見整合,在她所提出的修法草案都有相關對策;她也願意與民間團體交換意見,期盼共同解決現行法規的不足。
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防止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修法是這個會期最重要的法案,已經進入最終協商階段,期待最後的協商,立法院與行政院可以攜手,盡力修出完善的法案。(編輯:謝佳珍)111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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