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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曾雅琦等27人任職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依兩岸條例開罰各10萬元,27人興訟。法院一審判內政部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改判內政部勝訴。全案確定。
曾雅琦等27人於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大陸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約定曾雅琦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
內政部以依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民國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公告,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曾雅琦等27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曾雅琦等人各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曾雅琦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如果僅因陸方招聘條件要求應聘者需認同「九二共識」,就對應聘赴任者予以裁罰,形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原處分以有違憲之嫌的手段,欲保護未盡明確、具體的「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內政部敗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曾雅琦等人在大陸地區擔任該職務,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要件,內政部從法定最低罰鍰限度,裁處10萬元罰鍰,適法有據,改判內政部勝訴。(編輯:李亨山)11110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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