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1日電)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鄭曦原承認16日曾對抗議中共20大的港人施暴,BBC引述律師表示,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領事享有外交豁免權,而目前英政府可要求中國召回鄭曦原或驅逐他出境。
中國駐英國曼徹斯特總領事館外16日發生衝突,有在總領事館外抗議中共20大的港人,被拖入領事館內圍毆。
鄭曦原日前接受英國電視台「天空新聞網」訪問,回應是否對在總領事館外抗議的港人施暴時說,相關人士傷害他的國家和領導人,因此這麼做是他的「責任」。
部分英國國會議員要求立即將涉及暴力的中方人員列為「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並驅逐出境。事件掀起外交豁免權問題。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今天引述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普通法地區執業律師表示,據1961年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第1款,各國領事都享有外交豁免權,包括任何外交代表,甚至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英國和中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全球192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英國有2.3萬人因而享有外交豁免特權。
報導解釋,要給予外交豁免權,是基於各國外交代表的職務需要,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指出,「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這意味著,為了保障外交代表的工作不受其他國家限制和干涉,因此各國都給予管轄豁免,而這種豁免是以執行公務職權範圍內的行為為限。
不過,有3種情況未必能得到豁免,包括外交代表在當地的不動產相關訴訟,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遺產相關訴訟,以及公務範圍之外商業活動的訴訟。
英國法院今年7月在一起案件中,判決一位沙烏地阿拉伯外交官無外交豁免權,該起案件涉及他非法剝削一位菲律賓家庭傭人,屬於商業活動範疇。
該名律師又表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9條也明確規定,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所以當地警方無論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能逮捕或拘留相關外交代表。」
不過,該公約同時規定,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均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及不干涉該國內政的義務。這意味著,外交人員雖然不能被起訴,但基於對當地法律的尊重,也需要配合警方調查。
該律師指出,英國政府目前也有3種選擇,包括通過外交途徑正式交涉,表達立場,提出警告;宣布涉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以及要求對方國召回相關人員或驅逐出境。
英國外交部此前就事件召見中國駐英國臨時代辦楊曉光,但是中國使館只派一名官員代替楊曉光前往。
英國外交部聲明指,在會晤中已向中方強調,所有外交官和領事館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英國的法律。
英國外交部負責美洲和海外領地事務的副大臣級官員諾曼(Jesse Norman)曾表示,是否宣告鄭曦原為「不受歡迎人物」是一個合理的問題,在司法程序結果未明朗前,政府不宜先發行動。
諾曼重申,一旦全盤掌握相關事實及知悉檢方裁決,政府就會採取行動。(編輯:陳沛冰/呂佳蓉)11110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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