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從重處罰行賄 民企人員腐敗也要懲治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5日電)中國刑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請14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草案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將「單位行賄罪」由最高5年有期徒刑,增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條款。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中國刑法修正案草案(十二)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6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報導稱,中國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

為此,這次的刑法修正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據報導,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

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報導稱,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編輯:楊昇儒/吳柏緯)11207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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