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5日電)立委提案將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財政部提出4點原因希望再評估,包含上述保費如果比照退休金提繳制度,免納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則日後取得的保險給付,應要課稅。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屬於年金制度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包括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屬於第三層的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也有新台幣2萬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
相較之下,屬於第一層「基礎年金」,無論是參加勞保、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所繳保費反而難以免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相關的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報告今天出爐。
根據報告,立委提案重點,第14條為增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的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17條提案重點為,刪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費,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在報告中提出4點原因,希望再予評估;首先,現行人身保險費享有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及保險給付免稅的雙重優惠。
第二,繳付保險費與提繳退休金的性質不同;財政部表示,個人依退休有關的相關法律規定,從每月薪資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退休領取時按退職所得課稅,該提繳的退休金累計金額,與退職所得相關。
然而,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險費,是在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因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情形,可獲得補償或保障,且部分項目非必然發生,個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金額,與繳交的保險費未必相當。
第三,財政部指出,軍、公、教人員及勞工依法繳付的保險費,如果修正為不得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不利部分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經分析發現,部分家戶成員因留職停薪等因素無薪資收入,但仍有繳付軍、公、教及勞工保險保費的情形,或申報的薪資收入小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提案將使這些申報戶所繳付的軍、公、教及勞工保險保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反而造成其稅負增加。
第四,財政部指出,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費如果比照退休金提繳制度,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則日後取得的保險給付,應要課稅。
財政部表示,若比照退休金提繳制度,軍、公、教及勞工保險依規定繳付的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除依立委提案刪除該等保險費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外,為求衡平,現行該等保險給付的免稅規定,應配合刪除,改為應予課稅,以與現行退休金課稅方式一致,但由於影響範圍大,建議蒐集更多意見後再進一步評估。(編輯:林淑媛)11111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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