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屋頂未來應設光電 經部:發電可躉購或自用

新建物屋頂未來應設光電  經部:發電可躉購或自用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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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未來新增建等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說,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發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要躉購或是自用皆可,就回歸既有法規處理。

為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草案也配合趨勢,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

草案同時放寬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並且為促進地熱能探勘及開發,明確規範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台灣光電裝置容量約930萬千瓦,其中屋頂型光電裝置占比就超過65%,是個有潛力的發展空間,而草案的核心精神,是為了避免未來2次施工,及發揮隔熱等綜效,因此修法要求建築業未來在設計階段,就納入光電設備。

曾文生說,這修法將牽動設計建築行業的改變,未來法案若獲三讀通過,相關執行上的細節,以及是否會有優先區域、示範地點以及何時上路等,都將與內政部共同討論、評估。

曾文生表示,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發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要躉購或是自用皆可,就回歸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關於太陽光電的各種收購辦法處理,欲賣給私人、台電或是自用都沒問題,就回歸既有的法律系統。

另外,媒體關注未來欲開發地熱的業者,若未完成部落諮商,是否會依法開罰,曾文生說,未來欲開發者若沒有完成原基法的相關要求,如部落諮商等,地熱的開發許可就不會被通過。(編輯:張均懋)11112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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