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稽查大型消費場所停車場 逾2/3不合格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9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去年5月至8月聯合稽查8個縣市共18家百貨公司、遊樂園等18處大型消費場所停車場,今天公布結果,超過2/3不合格,已督促改善完畢,並複查後都合格。

消保處為瞭解大型消費場所停車及公安管理現況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會同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的消保官及主管機關,就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或遊樂園附設停車場,查核停車管理、消防、建築管理及治安防護。

消保處公布查核結果,發現13家停車管理事項查核不合格(其中1家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2家消防查核不合格、1家建管查核不合格及1家治安防護查核不符合。

消保處說,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完畢,去年11月底辦理複查均合格。

針對其中13家不合格的停車場的處置,無照營業者1家,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消保處說,業者已依限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經地方政府交通機關核發在案。

其他不合格的停車場,分別有3家未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告營業時間、票卡遺失須支付的停車費或使用票證及停車場的權利與責任;有3家收費標準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9家身心障礙或婦幼專用停車位遭占,各地方政府交通機關都已依停車場法規定命令業者限期改善,並已完成。

消防查核部分,2家停車場不合格,違規態樣包括滅火器失壓、火警線路故障、未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或避難方向指示燈被遮蔽。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已完成。

建築管理查核部分,1家停車場不合格,違規態樣為逃生通道不暢通,地下停車場通往1樓通道堆置沙包、三角錐等雜物。經主管機關現場令其改正並複查改善完成。

治安防護查核部分,1家停車場不符合,未於停車場的明顯處所普設安全警鈴或其他安全措施。主管機關已請業者定時巡場並加強監控監視器影像,保障消費者安全。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應選擇有停車場登記證的停車場停放車輛,停車前並應確認場內有張貼停車場登記證、場外清楚標示停車費率與管理規範、營業時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另外,選擇停車場時,應留意場內監視設備是否完善,如發生事故,停車場方可提供相關監視畫面,保障車主權益。(編輯:管中維)11201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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