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5日電)環評委員今天在環評大會中提案,現在太陽光電開發僅有在重要濕地才需進入環評,希望修改認定標準;環署表示,會再與縣市政府、農委會、經濟部等部會討論,今年啟動研修作業。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今天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37次會議。會後環評委員朱信提出臨時動議,並附上在場所有委員連署簽名,希望能修改再生能源中太陽能光電實施環評的認定標準。
朱信表示,在陸域、離岸風電都有實施環評,太陽光電卻沒有,好像不符比例原則;目前環保署的太陽能光電開發認定標準只限重要濕地,其他開發範圍都在不同的部會審查,如目前任何2公頃以上農地若有太陽能電廠開發案,皆由農業委員會審查,但以農業發展單一觀點切入,審查已頻出問題。
朱信舉例,現在最大的太陽光電面積約230公頃,裝置容量約270MW,就在彰濱工業區,卻沒有經過環評;但有的1公頃、5公頃,10MW或20MW反而有環評;台灣適合發展太陽光電,但光害、環境污染、及生態影響等仍應評估。
朱信說,這是他最後半年當環評委員的時間,過去已經口頭提議3次,這次則是以書面及連署的方式,希望能獲得環保署正面的回應。
在場環委皆認同提案。環委張學文補充,雖然光電開發在經濟部有所謂的「生態檢核」,但有不少案子委託的單位並沒有生態背景卻進行生態檢核;此外經濟部的生態檢核著重輔導,與環評不同,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劉宗勇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認定標準都會因應環境狀況會需要檢討,光電營運比較不像火力、核能發電,沒有空污、水污的問題,而如經濟部、農委會也都有相關檢核,因此最初的想法是不需要疊床架屋。
劉宗勇表示,過去2年也都有邀請地方政府對此討論,但主要是屏東有文化資產、苗栗有石虎等問題,屬於單一個案的情況;後續會再與各部會協商,今年啟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編輯:陳清芳)11203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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