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 113年7月上路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2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配合觀光局露營場業者申請合法化作業,因此增訂露營場業者納水污法規範,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若業者未設置水污處理設施,最重可罰新台幣30萬元、限期未改得勒令歇業。

依據行政院向山致敬政策及交通部觀光局於去年7月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1公頃以下位於農牧、林業用地的小型露營場可有條件申請合法化,而後觀光局於去年12月公布「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供露營場業者申請合法化作業參考。

根據統計,全台目前總計1700多處露營場,僅約200餘處為合法露營場,且多數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

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要求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的污水處理設施,預訂明年7月1日生效。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長顏旭明告訴中央社記者,針對需要申請合法化的業者,環保署訂定「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就污水部分如設置污水處理設置,並將所有生活的廢水都收集、並妥為運作處理,處理容量須符合露營區的人數等。

顏旭明指出,在申請合法期間不會開罰,但若到明年7月1日之後仍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各依水污法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可勒令歇業;若是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卻操作不當,可處3000至30萬元罰鍰。

顏旭明說,草案預告期間會再邀集相關業者進行討論研商;法規正式上路後,將由地方政府進行稽查。(編輯:陳政偉)11203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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