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1日電)農委會日前公告的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中,將加強飼主課責。學者提醒,遊蕩犬貓主要來源是放養及野外的快速繁殖,應釐清餵養者是否為飼主,並加強法條落實、減少飼主放養。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表示,不管對流浪犬貓或野生動物,自始至終都不鼓勵餵養,若有經常性餵養、有管領事實者,目前行政裁罰可能視為飼主、要履行飼主責任;至於是否要用動保法明定規範、用什麼強度約束,近年很多論戰,待凝聚共識。
執法部分,江文全說,近20年來中央地方動保業務成長,但人力組織沒有增加,地方政府人力不足是事實,農委會去年起補助各縣市增加共約200人預算員額,未來也將與動保團體、NGO合作,公私協力加強管理、宣導教育;並將從國中小學開始加強教育宣導,讓小孩子有正確動物保護觀念,從體質、根本上改變。
農委會日前公告動保法修法草案,為近年來最大規模修正,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等面向。
其中在強化飼主課責部分,將納管大量飼養犬貓行為,並明定棄養認定要件,飼主應負擔棄養動物或動物於收容期間的費用。針對此事,台灣科技媒體中心向多名專家學者徵求建議。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生命科學系助理教授顏士清指出,犬貓棄養個體所佔比例很小,最主要是放養及野外的快速繁殖,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減少飼主放養,及讓野外餵養者承擔飼主責任。
顏士清指出,動保法已規範飼主必須進行寵物登記、不可放養、必須絕育等,但受限於人力與經費不足等種種原因,實際執行成效有限;因此不見得要急於修法,而是該檢討目前經費分配,落實飼主責任相關法條。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環境及人類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惠東說,有判例認為實際餵養遊蕩動物者即為飼主,若該動物使他人權利受損,餵養人需負起民刑事及行政責任,這次修法未界定飼主範疇,應釐清餵養或放養貓狗者是否飼主且須負起植入晶片及登記等飼主責任。
張惠東也指出,「人力、物力及預算不足」,導致法律規範與實際執行與稽查之間有鴻溝;建議納入科技執法,如設置錄影設備等,方便舉發也兼具嚇阻效果。(編輯:陳清芳)11205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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