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5日電)雇主讓勞工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勞動部今天說,不論勞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加班,或在工作時間之前提前到班,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超過原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違反加班費的裁罰案件有1883件,總裁罰金額高達新台幣6200萬元,其中裁罰金額最高的一案高達70萬元,違法樣態包含沒有給加班費、沒有給足加班費;而今年也有一案已經被裁罰80萬元,也是沒給加班費或要求一定時數才算加班。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雇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加班費,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
黃維琛舉例,過往曾有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前到班,若銀行是早上9時開門就要求勞工8時45分到班先準備等9時迎接客戶,有的主管甚至會以做早操、撿垃圾等名目要求勞工提早到班。
黃維琛表示,不論是在工作時間之前,或者是工作時間之後,只要雇主下了要求且不論什麼理由,勞工若就是因此而被拘束了,因此只要是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編輯:方沛清)11208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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