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3日電)數位醫療條例草案今天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畢,雖然草案條文幾乎採取保留,仍決議送出委員會、進黨團協商。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法案本身立意良善,但內容仍須更多討論。
台灣的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已經有相當規模,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但既有法規與藥品管制不適用數位醫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薛瑞元等人列席說明。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總共5個章程、22個條文,經審查僅第1章總則及第5章附則的章名,以及第2條明定條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的內容通過,其餘全數保留,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建議將數位醫療發展條例為數位「健康」發展條例,以涵蓋個資等。
雖然草案條文幾乎採取保留,仍決議送出委員會、進黨團協商。薛瑞元會後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本身立意良善,但內容存在2大問題,第1點是數位醫療定義不明,內容不清楚;第2點為與其他法規,如醫師法等發生競合問題,還需要更進一步討論。
針對人權團體指出未來執行可能侵犯個資疑慮,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吳欣盈認為,參考其他已開發的先進民主國家,相信台灣有共同個資保護規格,就可同時確保個資安全,同時可與國際共享資源,國際趨勢就是如此,希望台灣不落於人後。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則提到,去年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欠缺監督機制及當事人無「資料停止使用權」3年內須修法,凸顯台灣非常重視隱私個資保護,一旦草案通過,不只健保資料,長照機構住民同意佩戴儀器,但可能不同意使用數據,以免民眾個資在無明確同意之下被取用。(編輯:陳政偉)11211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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