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4日電)台科大1名身心障礙博士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而遭退學,學生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會審議後,撤銷原退學處分。
台科大1名身心障礙博士班學生,因未能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通過資格考核,而遭到學校退學,該生向台科大申訴遭駁回,再向教育部提訴願。
教育部今天透過文字證實,曾接獲該生陳情,並派員到校專案訪視,指導學校研處;該生也曾向學校提申訴,因不服學校申訴決定,所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訴願。
根據教育部訴願決定書內容,撤銷訴願人的退學處分,關於申請延長休學年限、資格考核年限及修業年限,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台灣科技大學校方透過文字回應,根據校內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原規定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第2學年結束前應通過資格考核(管理學院規定為入學後第3學年)。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要,台科大校方提到,今年9月教務會議已通過修正辦法,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申請延長資格考通過年限,總延長年限至多1年。
另外,台科大原規定博士生修業以2至7年為限,校方表示,將新增「身心障礙之碩、博士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2年為限」,待於校務會議報告後,再將學則送教育部備查。(編輯:陳清芳)11212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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