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2日電)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3大抵換來源。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機制。
環境部說明,考量紙錢露天燃燒除造成污染,還易引起民眾陳情,因此將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納入抵換來源。
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
最後則是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車齡條件,由原本15年縮短為10年以上,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統計110年至今,環境部審查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
環境部表示,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彈性,這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但取得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編輯:管中維)112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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