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民會表示,修法後可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意旨,也解決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原民會指出,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只要符合3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包含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
原民會表示,這次修法也解決2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首先,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其次,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在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可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並透過姓名取用,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的文化連結。(編輯:張雅淨)11212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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