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0日電)農曆春節即將來臨,勞動部今天說,春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如果春節期間遇到發薪日,建議雇主提前發放工資或至少依照原定日期發薪,讓員工歡喜過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指出,今年農曆春節從2月9日至2月12日,許多勞工薪水的發薪日為每月10日,可能適逢春節假期,呼籲雇主儘量在連續假期前發放薪資。
黃維琛也說,以銀行端的技術來看,很多人薪水是透過轉帳,這都已經可以提前設定處理,建議雇主在過年前先發薪,讓勞工在春節可以運用,否則也應該在發薪日當天發薪。
黃維琛也提到,發薪日是由勞雇雙方約定,但為了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
黃維琛表示,勞動部也有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至遲於次月10日給付。
黃維琛強調,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希望本於疼惜勞工之心,提前發放薪資,如果不能提前發放,至遲也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今天也已經發文給七大工商團體,請團體轉知會員,讓雇主可以在過年前發薪。(編輯:陳政偉)1130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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