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8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衛生福利部今天公布3類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家提醒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至上精神,可能限制長照專業判斷彈性,建議強化照顧管理專員等公正第3方功能。
消保處與衛福部公布「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3種「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下週公告上路,進入輔導機構作業期間,9月底前完成各機構遞審調整新契約,12月底前全面換約,全國約3500家機構50餘萬人受惠。
新出爐的契約範本保障弱勢中的弱勢者,重點除有至少3天審閱期,且機構應揭露設立許可證書、收費標準、服務項目、爭議處理等重要資訊,並要求機構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長泰老學堂健康照顧體系執行長林金立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自從執行長照2.0以來,長期沒有契約依據,如今有較明確定型化契約本是好事,但長照服務項目難以標準化,長照不是單純消費性服務,反而與醫療服務接近,需要透過專業認知提供個別化服務。
林金立說,過度明確規定長照服務內容,家屬與業者雙方協商空間變小,主要是因為專業認知對長輩的好,與家屬認知對長輩的好,可能有某些程度上的認知落差,可能產生衝突,「這是我們擔心的」,長照定期化契約服務的是個案還是家屬,需要被納入考量。
林金立以長照服務中的「協助餵食」為例,在現行支付標準包含餵長者吃飯及看著長輩自己吃飯。陪伴長輩進食也屬於服務範圍,是基於專業倫理,鼓勵長者自行用餐,維持功能,防止加速退化。以消費者導向的定型化契約,可能造成家屬堅持「餵」,反而奪走長輩能力。
「這不是契約本身有問題」,林金立說,避免消費導向定型化契約與長照服務專業起衝突,建議契約協議時須有第3方公正者發揮功效,因為長照屬於專業照顧服務,無法僅由消保官判定,需要強化照顧管理專員與長照2.0個案管理(A單位個管師),協助設計最佳服務。(編輯:陳政偉)113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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