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5日電)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遭質疑,疾管署今天表示,對每件申請案審慎以對,並確保審議小組獨立行使職權;審議小組則秉持醫學專業,以審慎客觀態度,盡力取得事證、作成結論。
對於中國時報報導「疫苗官司未完 律師批審議邏輯怪異」,文中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所提質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新聞稿,澄清現行做法符合立法精神與制度本質。
疾管署表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發放,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是以「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為對象,申請救濟者狀況是否由預防接種引起,須秉持專業判斷。為求公正審議與合理補償,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組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並規範審議程序,使審議制度具公信力。
疾管署指出,依據審議辦法規定,審議小組的任務為案件的鑑定及審議,成員應有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疾管署說明,目前審議小組委員計有24人,其中有16人屬醫藥衛生或解剖病理領域專家,任職於各大醫學中心主任及主治醫師;另外,考量疑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苗不良反應症狀類型持續增加,已陸續加邀病理解剖、婦產科及內科等領域近30名醫學專家。
審議程序方面,疾管署表示,依規定,收案後須調閱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送審議小組指定的鑑定委員或醫學專家初步鑑定。每件申請案的初步鑑定意見及資料皆會提審議小組會議進行實質審議,完成因果關聯性的研判。
疾管署指出,委員專家會依申請人所提各項資料,包含申請書陳述、法醫解剖報告以及接種疫苗特性等,基於學術專業、醫學文獻及臨床經驗,衡酌個案接種前後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專業判斷。
疾管署表示,申請人接到審定結果後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倘不服訴願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再不服行政訴訟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編輯:管中維)11304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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