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日電)國教行動聯盟今天指最新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不能懲處,形同廢除制服。教育部則解釋,服儀規定已施行多年,須循民主參與方式訂定,且學校仍可輔導管教。
教育部於4月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稱準則)」,針對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的管教懲處,訂定全國一致性規範。
國教行動聯盟今天發布新聞稿,質疑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對違反服裝儀容規定的學生「不得加以懲處」,形同變相廢除制服和服儀規定。
對此,教育部今天傍晚以文字回應中央社,學校不能懲處,但可採取適當的輔導或管教措施。且這項規定不是新的,在民國109年8月頒布的「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就是這麼規定。
按照行之有年的規定,國中小須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透過公聽、說明會、問卷調查等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和家長意見,進而訂出服儀規定。
違反服儀的學生,學校可採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的輔導管教措施,包括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編輯:陳政偉)11305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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