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首訂定旅遊業性騷處理指引 業者應協助報警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4日電)交通部觀光署首次訂定旅行業性騷擾防治處理參考指引,要求旅遊業者需有申訴管道,也應協助被害人報警和確保旅遊安全。

有民眾去年參加旅行團遭到領隊性騷擾,為了要讓業者在處理相關事件有所依循,觀光署今年10月首次訂定旅行業性騷擾防治處理參考指引。

觀光署表示,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並強化旅行業性騷擾防治機制,訂定相關指引希望有效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

根據觀光署公布的旅行業性騷擾防治處理參考指引,旅行業者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發生,且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

包含旅行業者組織的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超過30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露。

觀光署表示,旅行業者在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隱私,包含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及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觀光署指出,當業者知道有性騷擾事件時,除了要降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外,還要避免報復、預防再度發生的可能。如果是旅遊行程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旅行業者自行訂定的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辦理,並確保旅遊安全。

申訴管道方面,觀光署表示,旅行業者接獲被害人申訴,應協助被害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若性騷擾事件發生地在國外,旅行業者應協助被害人回國後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編輯:張雅淨)11310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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