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漁業署表示,經修法,今天起遭難漁民家屬慰問金新制生效,國內漁民、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皆調高至新台幣20萬元;境內僱用外籍船員最高10萬元,合計勞動部的請領,也可達同額。
為照顧遭難漁民家屬生活,農業部漁業署發布資訊指出,已訂定「漁民海上作業死亡或失蹤慰問金核發要點」及修正「外來船員死亡或失蹤慰問金核發要點」,今天起上述慰問金新制生效,且除了在海上作業者適用,人在沿岸採捕海菜期間死亡或失蹤也適用。
漁業署組長薛博元並說,共計3種適用對象,首先國內漁民部分原本沒有就海上作業死亡或失蹤慰問金規定金額,依個案情況處理,現在一律規定最高20萬元。
其次是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多為遠洋漁業漁工,原本慰問金為10萬元,修法後也是調高至最多20萬元。
再者是新增依「就業服務法」僱用的外籍船員,多為沿近海漁業的外籍漁工,除了由勞動部依權責核發慰問金最高10萬元外,另可向漁業署申請最高10萬元慰問金,合計後最高金額也是20萬元。
實際申請時,漁業署說,以上兩項要點生效後,台灣漁民家屬可透過當地漁會向漁業署申請;外來船員受益人可檢具家屬身分證明等文件,向漁業署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核發慰問金,受領人也可委託他人、經營者或仲介機構提出申請。
另外,慰問金領受人除了遭難漁民的配偶為優先,其他依序為直系血親(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受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委由1人申領,並應自死亡或失蹤日起2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且死亡或失蹤慰問金,以受領一次為限。(編輯:陳政偉)11310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